破解警权与媒权的法律边界 传唤记者风波呈现双输困局_石家庄_警方_单位

发布日期:2025-06-25 22:26    点击次数:19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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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创 王甘霖 霖点传媒

2025年06月12日 20:58 四川

霖点

镜头照亮平凡 微光汇成璀璨

搞那么声势浩大的“进京传唤”,给人感觉是在“跨省抓捕”,给自己挖个坑而且是粪坑,臭了自己也臭了公众。

在这场石家庄警方“传唤记者”的舆论风波中,自媒体与公权力的博弈呈现出双输局面。部分过度解读的自媒体(以微信公众号为主)在收割流量后遭遇内容屏蔽,而石家庄警方则背负了违法执法的负面评价。

关于刘东林六年前的非正常死亡事件,@新黄河5月12日的报道已详尽呈现,事件是非曲直公众自有判断,无需赘述。这场迅速平息的舆论风暴,留下了诸多值得反思的空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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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唤也只是配合调查

首先需要阐述一个法律常识:石家庄警方依法享有传唤记者或其他公民的权力。《人民警察法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,公民有义务配合警方调查。传唤作为调查手段之一,当事人应核实其真实性后予以配合。需要强调的是,传唤仅属于案件中的调查程序,与针对嫌疑人的“强制措施”存在本质区别。

在这起事件中,自媒体对石家庄警方的“传唤”措施,有点小题大做、过度解读了,因此才掀起如此汹涌的舆论浪潮。

传唤是公安机关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的措施。若接到传唤,当事人应核实传唤真实性和合法性,确认后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调查。如实陈述有助于案件调查,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,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。

吐槽完自媒体的不理性,也要对石家庄警方的做法弱弱地说一声“不”。

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十八条,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,记者采访撰写的新闻报道属于职务作品,这表明采访是为完成单位任务的职务行为。

《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不得用记者证从事非职务行为,意味着记者证是用于其职务行为即新闻采访等工作的。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》第五条也明文指出,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。

此外,记者以所属新闻媒体的名义从事采访活动,受单位管理和指派,按照单位要求和工作安排进行采访报道,其采访行为代表着单位,是在履行单位赋予的职责,为单位的新闻传播事业服务。

自媒体勿须过度解读

也就是说,记者受单位指派去采访,然后通过供职的媒体,所发布的新闻,也依法属于职务行为。无论原北京青年报记者李东,还是@新黄河 记者刘成伟,他们都不是个人行为。如果石家庄警方对报道有异议,完全可以公对公地与他们供职的单位交涉。

退一万步来讲,你要对刘东林之死事件维权的律师、记者、群众戴上“犯罪集团”的标签,也得悠着点来,不要那么明目张胆地干。

律师、记者都属于备受公众关注的特殊群体,若真有那个必要,石家庄警方完全可以假装“人民”的符号,放下高傲的身段,亲自到北京、到济南,给律师、记者做个笔录,我相信他们都会配合你们的工作。

搞那么声势浩大的“进京传唤”,给人感觉是在“跨省抓捕”,给自己挖个坑而且是粪坑,臭了自己也臭了公众。

看来,无论是自媒体还是个别警方,普法教育依然任重道远。

发布于:河南省